针对一些企业随意探测开发风能、太阳能资源问题,黑龙江省于前段时间发布了《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》,明确规定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,今后将对气候资源探测实行探测许可制度,有关单位从事气候资源探测,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,取得《气候资源开发探测许可证》,这也是我国首个规范气候资源利用的地方法规。此条例一出便一石激起千层浪,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出台,瞬间把黑龙江省气象部门推到了风口浪尖。气候资源是指能为人类经济活动所利用的光能、热量、水分与风能等,是一种可再生资源,包括太阳辐射、热量、水分、空气,风能等。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教授王灿发认为,太阳能、风能与人们平常所指的自然资源应是有区别的,因为矿藏、水流、森林等资源是有限的,如果不进行规范,必定导致无序开发而枯竭。但风能和太阳能则取之不尽用之不竭,强行收归国有没有必要,它不会因为某个人使用而影响他人继续享用。我国太阳能资源十分丰富,总储量为1.47X108亿千瓦•时/年, 相当于2.4万亿吨标煤,丰富区主要集中在西藏、青海、新疆、甘肃、宁夏和内蒙古等西部地区。尤其是青藏高原地区平均海拔高度在4000m以上,全年气候干旱,云量稀少,大气透明度好,其总辐射量(5850兆焦/米2•年 以上)和日照时数(3000小时以上)均为全国最高,属世界太阳能资源丰富地区之一。
毫无疑问,“资源国有”意味着国家有权对该资源的使用进行收税和收费。将风能太阳能界定为“国有”,那么管理、利益和收益全部纳入了政府有形之手,以后收费征税自然变得顺理成章,企业想自主开发和研究气候资源更是难上加难。更有甚者,该《条例》的出台为民营企业投资气候资源建立了准入壁垒,有悖于国家鼓励创新,进行产业升级的精神。民营企业开发太阳能,风能等新能源,本身是一种创新。在创新过程中,本就需要承担风险,现在再要上交一笔不菲的资源税费,并面对种种限制等,自然会极大挫伤民营企业投资的积极性,他们也自然会更多地采取观望态度。一旦这部法规被制定推广,企业自主权被政府控制,一大堆的审批程序和手续制约了企业创新的步伐和方向,那么这个行业必然走向停滞,而更多的优惠政策将会倾向于国有企业,能够在气候资源开发领域分得一杯羹的企业也将会举步维艰,说到底气候资源收归国有不利于新能源行业的发展。此外,《条例》提出:“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”,并想以此区分民用和工业的区别,但这种模糊的表述还是为民用与工业之争埋下了隐患。一旦出现某民用区域拥有巨大的风能资源,决定开发,那么国有与非国有的补偿标准肯定是不同的。更为关键的是,不论补偿标准为多少,都给了地方政府强征土地的法律依据,紧接着就将是相关行业产生“石化双雄”这样的行业垄断巨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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